安曼

太奇葩明明中签新股,券商却说是假的

发布时间:2025/4/13 13:58:06   

中国基金报安曼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因为打新而引发的离奇剧情。具体发生了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短信告知中签

光大证券营业部却说“假的”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年7月,时年57岁山东威海股民林荣忠在光大证券威海海滨北路证券营业部分别开设了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年9月10号,林荣忠收到光大营业部发来的中签通知短信,告知其申购的思瑞浦股票己经中签,林荣忠为了确定短信信息的真实性,拨打电话询问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中签信息的真实性,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其并没有中签,且说短信信息是假的。

年9月21号,林荣忠又收到思瑞浦股票上市的短信通知,且林荣忠股票账户中多了2股。这时,林荣忠发现他真的已经中签,但是因为账户里的资金不够,仅仅成功申购2股。此时,思瑞浦股票已上市,无法申购。

林荣忠认为,其一连三遍打电话询问光大营业部短信信息的真实性,光大营业部均告知其没有中签,导致其有股未能成功申购。按照其后来在年11月11日,以每股.99元的价格卖出了当初认购的2股思瑞浦来计算,林荣忠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35万多元。

期间,林荣忠与光大证券的上述营业部多次沟通,均为达成满意的赔偿结果。

年1月22日,林荣忠投诉到光大证券北京总部,还多次向证监会投诉该问题,年2月23日,证监会派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山东调解工作站的人员找其调解,但是没调解成功。

林荣忠自述,因光大营业部的问题导致林荣忠无法申购中签股票,造成了林荣忠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因此患上了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要求判令光大营业部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84元、医疗费.7元、会议室租赁费元、精神损失费元,共计83万多元。

光大证券辩称

没有通知新股中签的法定义务

在一审判决中,光大营业部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第一、光大营业部没有通知林荣忠新股申购中签的法定义务。年7月林荣忠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在光大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资金帐号为,并书面签署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买者自负承诺函》、《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同月,林荣忠通过现场方式在光大营业部开通信用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并签署了《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客户声明与承诺(个人)》等相关文件资料。其中《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光大营业部承担的委托代理义务,包括接收并执行甲方(客户)合法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证券交收等,但并没有关于新股中签缴费通知的约定。上述协议均由林荣忠本人阅读并签名,未违背法律规定。在没有任何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着服务客户,光大营业部依然向林荣忠发送了通知信息。

第二、林荣忠未对其资金账户金额是否足以全额缴纳申购股票资金尽到注意义务。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瑞浦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中,亦告示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在申购新股中签后,确保其资金账户在年9月11日(T+2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并列明主承销商于年9月11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另外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也提示了林荣忠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对于新股申购及中签等事项,在林荣忠获得思瑞浦申购信息时,已在相关公告中有明确说明,林荣忠作为资金账户的管理人及所有人在申购股份后,必然应对其申购结果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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